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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pdf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pdf2023-09-04 21:49:39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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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 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 域,按功 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 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 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 区的使用单位 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 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 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 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 应符合《能承受压力的容器》(GBl 5 O 一 2011) 等特定种类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设施,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 1 / 9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 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 防爆要求。 第八条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 宜为 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 连接。 第九条 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 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 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 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地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 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 右调节, 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 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 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 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 2 / 9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喷淋系统应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 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 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 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 用水量的,应在也许会出现泄漏点 比较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 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 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 地环境和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 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 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 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 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 VPS 供电。 第十八条 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 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 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 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 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 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序 号 1 2 3 4 5 6 名称 管道法兰氨用阀门 密封垫片 螺栓螺母 仪表 最低设计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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